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一、依教育部 109 年1 月 20日臺教高(四)字第1090011022號函辦理。
二、「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內容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 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 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 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 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 1,200 元至 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 8 月至隔年 1 月、下學期為 2 月至 7 月,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
所在縣市 |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
租 賃 地
所在縣市 |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
臺北市 | 1,800 元 | 新北市 | 1,600 元 |
桃園市 | 1,600 元 | 臺中市 | 1,500 元 |
臺南市 | 1,350 元 | 高雄市 | 1,450 元 |
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 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 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 1,350 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1,200 元 |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1.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
2.申請日期:上學期自9月27起至 10 月 10 日前/下學期自2月25日起至 3 月 10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於5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附件資料。
附註 : 學校已對低收入戶學生提供住宿優惠 與 優先住宿權, 若學生 因個人因素至校外住宿者,依教育部規定不予補助。學士班延畢依教育部規定不予補助。
附註 : 教育部規定如有異動,將依新規定作業。申請書如教育部有異動,將另行通知重新填寫繳交。申請書請填寫郵局局號帳號,以便統一作業。
相關表單
附件2.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
附件3.學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