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規定,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學雜費減免。
- 學生於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時,若學期所繳證件/文件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追繳學雜費金額。( 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 / 生輔組 )
- 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料於教育部與學校相關範圍使用。
A. ★109學年度第2學期 減免 辦理時間★
( A1.1 ) ★★★ 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s://sasystem.nctu.edu.tw/Tuition/ (請點按進入)
( A1.2) 舊生與新生 : 自109年12月11日起 至 109年12月25日止。<12月11日才會開放系統>
( A1.3.1) 低收、中低、特殊境遇家庭學生未有110年度證明者: 彈性受理至 110年1月19日止。
< 有拿到110年度證明再上網填資料,系統並非一直開放,會彈性受理開放系統>
<如果109學年度 第2學期 學雜費繳費單 出來 後才辦理減免(或同時辦就貸 )者,請先行不要繳費,
請先到生輔組(換單)更新成減免後繳費單,然後才去繳費(就貸不可繳費)。證明出來後應儘速辦理減免,請勿拖延。
( A1.3.2 ) ( 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地址:300 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 生活輔導組 曾信雄 先生 收 )
( A1.3.3) 無。
( A1.4 ) ★★★ 要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與就學貸款之同學,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然後再辦理就學貸款。
( A1.5 ) ★★★ 學生本人與家屬應確實填寫與核對所填寫之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請勿胡亂填寫, 請勿將學生本人 或父母身分證字號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填寫,違者恐觸犯偽造文書情事。
B. 身心障礙學生與人士子女
( -B1-) 對於 <<身心障礙學生與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在109學年度第1學期已經有辦理減免者,
在辦理109學年度第2學期減免時則不需要繳交國稅局所得清單,
如在109學年度第1學期沒有辦理減免者,則為需要繳交108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要繳交 >< 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要繳交>。
( B2 ) 身心障礙學生 與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辦理減免, { 需申請哪一年度國稅局年所得清單 },與 { 每學期是否需要繳交國稅局年所得清單 },請先自行參看生輔組網頁裡之學雜費減免網頁公告與內容。
( B3 ) 若生輔組網頁公告該學期需要繳交國稅局年所得清單時,則請注意下列事項:
( B3.1 ) 身心障礙學生 與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辦理減免,還需繳交 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要繳交 } { 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要繳交 }。
繳交所得清單的年度請看生輔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告。
( B3.2 ) 申請< 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請攜帶 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的身分證與印章,至國稅局申請所得清單。國稅局清單不論有無收入皆要繳交。
( B4 ) ★★★ 填寫申請表時,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與 身心障礙學生 之 身份證字號 :
< 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身份證字號要填寫 >
< 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身份證字號要填寫 >
( B5 ) ★★★ 依據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B6 ) <身心障礙學生>是指 <學生本人> 領有 < 身心障礙手冊>。
( B7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規定 :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C.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與給卹期滿與原住民
( C1) 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教育部規定)
( C2 ) 原住民與卹滿軍公教遺族,其研究所學雜費63%為學費與37%為雜費,分解後依教育部規定數額減免(依學院別 )。(教育部規定)
( C3 ) 如軍公教遺族學生父親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則需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E. ★各類學雜費減免 – 所需繳交文件★
( E1) 關於戶籍謄本 :
( E1-1 ) 戶籍謄本為繳交正本。
( E1-2 ) 戶籍謄本必須是在最近三個月以內開具或列印的。
( E1-3 ) 辦理「學雜費減免」時,可繳交紙本列印之電子戶籍謄本。
( E1-4 ) 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 住不同戶者,則不同戶的戶籍謄本也要繳交。
( E2 )
學雜費減免切結書 (請自行下載填寫並整份繳交){ 辦理減免學生皆需繳交 }
( E3 )
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請自行下載填寫並整份繳交){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 未婚學生 其 父母離婚等狀況 需填寫 } { 父與母之年所得皆合計者,就不需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 }
( E4)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需填寫兩份)( 軍公教遺族之用 )
減免身份類別 | 繳驗證件 (查驗正本,收取影印本) (戶籍謄本[需含記事]為繳交正本,不需影印) | 減免標準 | 減免代號 |
---|---|---|---|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 |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2份、切結書、申請表 3.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填寫2份) | 學雜費全部 | I |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 |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2份、切結書、申請表 3.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填寫2份) | 學雜費二分之一 | J |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2份、切結書、申請表 3.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填寫2份) | 依教育部規定 數額減免 (研究所學雜費 63%為學費與 37%為雜費) | F |
原住民籍學生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 依教育部規定 數額減免 (研究所學雜費 63%為學費與 37%為雜費) | H |
身心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 | 身心障礙手冊、切結書、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申請表、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學雜費全部 | L2 |
身心障礙學生中度 | 身心障礙手冊、切結書、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申請表、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學雜費十分之七 | L1 |
身心障礙學生輕度 | 身心障礙手冊 或 縣市政府鑑定證明、 切結書、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鑑輔會證明文件) | 學雜費十分之四 | L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極重度、重度 | 1.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 3.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學雜費全部 | N2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中度 | 1.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 3.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學雜費十分之七 | N1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輕度 | 1.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 3.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學雜費十分之四 | N |
低收入戶學生 | 1.低收入戶證明正本(需有減免學生姓名,且在有效期限內)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 學雜費全部 | P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1.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需有減免學生姓名,且在有效期限內)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 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 P1 |
現役軍人子女 | 1.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 學費十分之三 | C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或孫子女 | 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2.特殊境遇證明文件(需有減免學生姓名,且在有效期限內) | 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 S |
F. 學雜費減免共同注意事項與規定
( F1 ) 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請自行隨時注意生輔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公告之內容。
( F2 ) 研究所學期之學分費可減免。
( F3 ) 進入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完資料後,未將申請文件於辦理期限內繳至生輔組並簽名者,將刪除該筆資料,並視同沒有申請。
( F4 ) 在申請表上填寫的Email與手機,如有變更,請告知生輔組修改減免資料。
( F5 ) 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事,不得再重複申請。例如: 年級是大一(上學期)有辦減免,之後休學。復學時年級是大一(上學期)者,則不能重複辦理。如有上述狀況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 F6 ) 在同一年級學期中,在A校辦了減免,在交大也辦了減免,依教育部規定不得重複申請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 F7 ) 請每天收Email,並請隨時自行注意參閱學雜費減免網頁內容與學校公告、生輔組公告內容。
( F8 ) 若有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補助需要追繳者,則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 F9 ) 若追繳時不將已溢領金額繳回者,將依學校相關規定懲處,並追訴法律責任。
( F10 )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與 政府各項助學措施 與 弱勢助學補助,依教育部規定只能擇一申請,申請者選擇申請某一項減免或助學或補助後,即不再給予更換、變更申請項目,請申請者詳細考慮。
( F11 ) 若因 辦理 學雜費減免 致使 無法申請其他 或 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 本校是依相關規定辦理,恕無法做任何補償與補救與賠償。
( F12 ) 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 政府相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
( 例如: 同時申請A與D,只給A ,不會給 D )
A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K 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J 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G 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F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C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M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D 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H 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退輔會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
L 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 F13 ) 軍公教遺族學生,如本學期前已申請核定者,毋須再重覆申請;其餘現役軍人子女、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籍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中低收入戶學生等,依規定每學期必須重新申請,否則不予減免。
( F14 ) 當學期已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學生,若有任何學雜費減免之問題,請於當學期反應,以便處理,學期結束後皆不予受理。
( F15) 郵局局號帳號欄位必須是填寫學生自己的郵局局號帳號。
( F16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請自行點選參閱)
( F17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請自行點選參閱)
( F18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非卹滿、非原住民、非身障子女)學雜費減免,依教育部規定,其最高可減免數額為「比照日間部相同學院之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乘以「各類減免身分類別減免比例」。
( F19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